《电池法规》
生产者登记自 2025 年 8 月起;标签要求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(或视实施法案而定更晚);二维码、可拆卸性和电池护照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。
- 法规编号
- 条例 (EU) 2023/1542
- 状态
- 分阶段适用
- 来源最近核查
内容审核 DI(FH) Herbert Schrank · 来源最近核查
关键日期——及早准备
截至下一日期: (还有 139 天) — 二维码、便携式电池可拆卸、电池护照
- 1普遍适用已过
- 2生产者责任延伸:登记、回收已过
- 3标签要求(第 13 条)——自该日起,或自标签规范实施法案通过后 18 个月起,以较晚者为准已过
- 4二维码、便携式电池可拆卸、电池护照即将到来
- 5尽职调查义务(由 (EU) 2025/1561 推迟)即将到来
请及时做好准备——核查哪些义务适用于您的产品。
概述
该法规覆盖所有电池(便携式、轻型交通工具、启动照明点火、工业和电动汽车电池,包括设备内置电池)的整个生命周期。要求分阶段实施至 2030 年代;尽职调查义务经条例 (EU) 2025/1561 推迟至 2027 年 8 月 18 日。
适用对象
制造商、生产者(在某成员国境内首次在市场上提供电池者,包括设备内电池;即生产者责任延伸意义上的“生产者”,不同于制造商)、进口商、分销商和履约服务商。
您需要做什么
- 在首次在市场上提供电池的每个成员国登记为生产者——包括设备内电池。
- 准备一般信息标签(附件 VI 第 A 部分:如制造商、类别、化学成分、有害物质),并为便携式、轻型交通工具和启动照明点火电池准备容量信息——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更晚起适用(见日期)。
- 为 2027 年 2 月起的二维码、电池护照(轻型交通、>2 kWh 工业、电动汽车)及用户可更换便携电池做好准备。
事实核查
不正确 “设备内置电池是设备制造商的事,与进口商无关。”
在成员国境内首次在市场上提供电池(包括内置于设备中)者,即为生产者责任延伸意义上的“生产者”。进口时通常是进口商。
来源
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只有在《欧盟官方公报》和奥地利《联邦法律公报》上公布的文本才是作准文本。